GZ1BG117GD1005123 龙口西站等站点公交候车亭灯箱租赁项目
一、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对我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 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 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4. 本委托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信息
标 的 基 本 信 息 |
标的名称 | 龙口西站等站点公交候车亭灯箱租赁项目 |
资产隶属关系 | 国有企业资产 |
广东省-广州市 |
标 的 详 细 信 息 |
交易标的地址 | 广州市内 |
交易面积(平方米) | 龙口西站等站点2250座候车亭灯箱 |
交易用途 | 其他:候车亭灯箱管理使用 |
交易年限 |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免租期限 | 无 |
配套设施 | 无 |
权证信息 | 权证名称 | 无 | 权证编号 | 无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无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无 |
标的使用情况 | 占 用 | 原租赁期内,原租赁合同期限: |
标的使用情况 | 占 用 | 原租赁期满 |
三、委托方信息
基 本 情 况 |
委托方名称 |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
行 为 批 准 情 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委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招租报备表 |
文件名称 | 委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招租报备表 |
批准文号 | - | 批准日期 | 2017年4月14日 |
四、挂牌信息与条件设置
挂 牌 信 息 |
挂牌价格 | 挂牌价格(元) | 人民币26000元/座·年 |
价格说明 | 每座候车亭大灯箱每年租赁费自每年4月1日起在上一年缴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5%(如果计费周期出现非整月的,则按日计算应付费用) |
支付方式 | 租赁费按月支付,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批交付的候车亭当月租赁费。此后,每月租赁费于当月15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6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看样事项 | 其他:意向方自行看样 |
保 证 金 设 置 与 处 置 事 项 |
保证金金额(元) | 人民币1200万 |
交纳时间 |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不能代付) |
保证金监管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广州产权交易所 账号: 031901414000013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 |
保证内容及处置方法 |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所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扣除意向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委托方所有。 (1)以网络竞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方不参与竞价活动的; (2)意向方参与竞价但没有任何一家意向方报价,致使该项目未能产生有效报价的;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以挂牌价行权的(若优先权人以挂牌价行权的,该项目其他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扣除); (3)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委托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方/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意向方/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出现上述第1条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自动转为租赁合同保证金。广交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和委托方提交关于同意划转合同保证金的函件后,将承租方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划转到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交 易 方 式 |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的意向方则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专家评审 |
交 易 条 件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龙口西站等站点公交候车亭灯箱租赁合同》的合同版本签署。 2、承租方按约定签订《龙口西站等站点公交候车亭灯箱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 3、承租方应在《龙口西站等站点公交候车亭灯箱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须提供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该保函不能被撤回或撤销。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招租的候车亭(含大灯箱和站牌灯箱)属于委托方所有。承租方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内,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有偿使用成交候车亭大灯箱用于广告经营,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候车亭(含大灯箱和站牌灯箱)的接电、通电、用电、维修、维护、清洁、保洁、迁移、临时拆除、存放、恢复、更新、改造、广告经营、发布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费用。 二、意向方应充分研究、评估和核算候车亭大灯箱在合同项下所需投入资金及所负责任与效益产出的风险和大小及税金(费)等进行报价。 三、委托方按现状分批交付公交候车亭(含站牌灯箱、大灯箱,具体以交易双方交付确认时间及数量为准),承租方不得以公交候车亭存在瑕疵等为由拒绝接收。 四、承租方按照以下计费方式承担交易服务费:每座候车亭大灯箱首年租金成交价格×2250×服务费比例。 |
意 向 方 资 格 |
意向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1. 须具有广告业务相关的营业范围、销售团队和业绩经验【如营业执照上未显示经营范围,则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基本资料证明复印件(含经营范围);提供相关销售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2. 须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运营能力及相关场地【注:如在广州地区内设有长期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提供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负责广州业务管理工作及售后服务队伍主要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并加盖意向方公章;如在广州地区无固定经营场地的,须承诺在成交后一个月内在广州地区设立不少于100㎡的固定经营场地(提供承诺书),同时提供负责广州业务管理工作及售后服务队伍主要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3.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如营业执照上未显示注册资金,则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企业基本资料证明复印件(含注册资金),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4. 2013年至2015年三年营业收入总额平均数每年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提供境内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5. 2013年至2015年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境内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6.意向方须具有良好的社会资信和商业信誉,企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有处于清算状态、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7.意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资信和商业信誉,意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有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8.意向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9.意向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意向方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犯罪记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0.意向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与意向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等)没有与招租方发生经济纠纷或诉讼、仲裁等。(提供承诺书及关联企业名单,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须包含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面截图(加盖意向方公章); 12. 意向方在此次竞租过程中或成交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14. 意向方在此次竞租过程中不得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5.意向方如有违反上述条款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意向方需提交的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法人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加盖意向方公章); (4)提交须具有广告代理或广告经营相关的营业范围、销售团队和业绩经验的证明资料(加盖意向方公章); (5)提交须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运营能力及相关场地的证明资料(加盖意向方公章);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证明资料(加盖意向方公章); (7)提供2013年-2015年三年的境内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加盖意向方公章); (8)提供具有良好的社会资信和商业信誉,企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有处于清算状态、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书(加盖意向方公章); (9)提供意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资信和商业信誉,意向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有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书(加盖意向方公章); (10)提供意向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加盖意向方公章); (11)提供意向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意向方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犯罪记录的承诺书(加盖意向方公章); (12)提供意向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与意向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等)没有与招租方发生经济纠纷或诉讼、仲裁等的承诺书及关联企业名单,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3)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须包含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面截图(加盖意向方公章); (14)提供在在此次竞租过程中或成交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加盖意向方公章); (15)提供在此次竞租过程中不得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承诺书,并加盖意向方公章; (16)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五、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小姐 |
联系电话 | (020)89160900 |
传真 | (020)89160999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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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交易双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